地方法规

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时间:2016-12-28  作者: 浏览次数:1772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可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范围内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保、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第二条  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参保信息采集、材料初审、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工作。

未参保的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参保信息采集、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代收款项应及时入库,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制度,参保居民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校学生首次参保年度享受待遇时间统一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第四条  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新生儿监护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60日内,凭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后可享受当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条  2017年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20元。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扶贫等部门落实;其他救助对象由县区根据财力给予适当补助。

医疗保险待遇

第一条  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二条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一)起付线:住院起付线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确定。市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分别为300元(乡镇卫生院150元)、500元、800元。转市外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200元。预警医疗机构起付线在转市外医疗机构起付线的基础上,按当次医疗费用的20%确定。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凭残疾证)、五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免除住院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对象,免除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病患者、脑瘫康复治疗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预警医疗机构除外)。

(二)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0%;预警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市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按转诊转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底报销: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低于50%的,按50%保底报销(预警医疗机构除外)。

省外预警医疗机构按省卫计委公布的名单确定,省内预警医疗机构由市人社局公布名单确定。

第三条  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普通门诊费用。个人账户规模按当年个人缴费额的40%确定划入个人账户,年度内个人账户结余,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一个年度内,居民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且不属于门诊慢性病范围的, 1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报销,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2000元。

建立居民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一)分娩医疗待遇。参保孕产妇,其住院生育医疗费用,自然分娩生育的补偿600元,符合剖宫产指征剖宫产生育的补助1000元。

(二)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生育医疗待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规定,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人或无法确定责任人(第三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照相应医院级别和报销标准增加20个百分点个人自付比例,当次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不享受保底和大病保险报销政策。意外伤害报销费用计入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政府招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业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市、县(区)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以前发布的有关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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