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承办机构
六安市妇幼保健院病案室
三、服务对象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
2、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3、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4、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四、申请条件
在我院有过住院史的公民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类别 | 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
患者本人 | 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
患者代理人 | (1)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2)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患者与代理人关系的法定证明(必要时) |
死亡患者 法定继承人 | (1) 患者死亡证明 (2) 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 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 |
死亡患者法定 继承人代理人 | (1)-(3)同上 (4)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证明(授权委托书) |
保险机构 | (1)保险合同复印件 (2)有效身份证明 (3)患者(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 |
公安、司法、人社、医疗事故鉴定等 | (1)调取证据的法定证明(正式介绍信) (2)有效身份证明 (3)有效工作证明 |
注: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照、户口本、医保卡(证)、警官证、学生证等。(以上证件均为正本)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上午正常工作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收费标准参照《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11〕226号)的规定执行。
我院目前病历复制收费是按份收取,复印收取工本费10元/份。(此工本费含人工、检索、材料、机器折旧费)
九、病案复印室地点
三楼行政办公区病案室323室